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設備性能試驗的要求,適用于水處理設備的性能試驗,包括驗收試驗及鑒定試
本標準試驗的對象包括以下幾種型式的水處理設備
a 離子交換設備;
b.熱力除氧器;
c. 過濾設備;
d.其他設備
2 試驗要求
2.1 在作正式試驗前,應作一次預備性試驗在預備性試驗中應查清設備、控制裝置、采樣點和儀器儀表的工作性能情況, 以保證能紀錄到保證能記錄到正確的試驗數據.
2.2 對于驗收試驗,試驗雙方應對試驗的工況達成協議.
2.3 在穩定狀態建立后,預備性試驗至少應經歷一次完整的周期,對除氧器要持續一定時間,以確定設
備運行是否正常,試驗程序是否可行.
2.4 在做試驗前,應檢查設備以保證處于待用狀態.
2.5 如果進行試驗的設備處于原來工作的情況下,則必須記錄以下各項內容:
a 設備已運行的時間;
b 在試驗前已發生過的任何不正常情況
2.6 所有的控制裝置都應予以校準.
2.7 所有的監量儀器儀表都應得到有關計量部門的認可.
2.8 為確保設備性能及求得各個參數的平均值,試驗應持續一定的時間.
2.9 對每次性能試驗,都應有完整實驗報告.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報告.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上海發電設備成套設計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無錫鍋爐水處理設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曉聲、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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